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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30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jingjilaw.cn/
  许可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项目编号:xks-7
  许可责任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土地市场处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许可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业务受理中心
  条件:
  1?《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需填写清楚、齐全;
  2?《建设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详实;
  3?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驻京部队建设项目和跨区县行政区域建设项目;
  4?需审批、核准的项目,在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文件前;
  5?需备案的项目,在取得相关部门备案文件后;
  6?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3?区别建设项目情况,提供如下材料: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审批类):
  (1)提供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国家发改委、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或主管机关等的立项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
  (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文件。
  (5)土地权属材料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的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类):
  (1)提供具备相应批准权限的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国家发改委、国管局或中直管理局等的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2)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40号)规定由本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或按照京政办发[2006]40号文件规定由本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含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3)土地权属材料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新征占土地的建设项目(审批类):
  (1)提供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国家发改委、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或主管机关等的立项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通知书(含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新征占土地的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类):
  (1)提供具备相应批准权限的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国家发改委、国管局或中直管理局等的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2)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40号)规定由本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或按照京政办发[2006]40号文件规定由本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含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驻京部队建设项目(利用自有土地):
  (1)提供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国家发改委、总后或主管机关等的立项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
  (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文件;
  (5)土地权属材料。
  驻京部队建设项目(新征占土地):
  (1)提供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国家发改委、总后或主管机关等的立项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通知书(含规划部门意见);
  其他类型项目(审批类):
  (1)项目建议书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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