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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的特征

添加时间:2017年6月8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jingjilaw.cn/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票据制度直接反映了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在票据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义务等方面尽可能地采用了国际通行规则与国际惯例接轨。《票据法》与各国票据制度有许多共同之处。然而,任何国家的票据立法均立足于本国基本国情,适应本土的实际需要,从而反映出票据法的个性化和自身特征:

  1、票据法具有强行性

  由于票据具有较强的流通性,不仅涉及直接进行票据授受的特定当事人;而且涉及经票据流通间接取得票据而加入票据关系的不特定第三人。所以,票据关系的设定、变更或消灭,均以法律的规定为行为准则,票据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加以变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也不承认当事人约定的优先效力。票据法首先规定了票据只有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除此之外,任何银行、单位和个人不得创设新的票据形式;其次,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票据行为也是严格的要式行为。违反法定方式的票据及票据行为一律无效。

  2、票据具有技术性

  票据是作为金钱支付和运用手段而创造出来的,必须具有严密而精巧的技术解决方法。票据法中的许多规定,如票据形式的严格规定、关于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规定、背书连续的规定、抗辩切断的规定以及付款责任的规定等等,都是为了保证票据使用的安全、确保票据的流通和付款,从方便合理的角度出发,由立法者专门设计出来的,而不是基于一般的道德理念、或者遵循一般的法律原则而规定的。就这一点来说,票据法类似于交通法规,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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