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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金汉非法开采黄金矿案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11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jingjilaw.cn/

【案情】 经查实,邦金汉(农民)自1991年至1997年7月期间,在未取得黄金矿种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广东罗定市连州镇马骝坑开掘两条名为芋头田、大芒头的采矿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黄金矿。罗定市人民政府曾多次责令其停止一切违法采矿活动,但郑金汉置之不理,赢至1997年7月因客观条件致使其无法继续开采才予停采。在这一期间,共采出黄金9000克,非法获利750128 79元。郑金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云浮市地质矿产局于1998年6月23日对郑金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郑金汉采矿违法所得750128 79元。

2.对郑金汉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

【评析】 郑金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就擅自进入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矿区范围开采黄金矿,严重侵犯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其实质是无证违法采矿,属于违法米矿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及《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云浮市地质矿产局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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