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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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作业规程作业,支架下沉伤一人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22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jingjilaw.cn/
1987年5月18日15时,李子垭煤矿5205区伪斜柔性“/k字型”掩护支架工作面,因支架悬空,长度及高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突然下沉,1人遇难。

  一、事故经过:

  采煤四队采煤工李光富、蒋登文二人,在工作面22号下煤斜坡上段采煤,该段早班留下采煤墩口,其墩口高达1.2m,超过规程规定,(墩口上至支架高0.9m)没有采取措施继续作业。李光富采风镐,蒋登文接塘瓷溜槽,掏煤。当采完一块溜槽板后,蒋就下到斜巷处去了,李光富掏槽(采煤)后,打底板煤炭时,自身靠在天板留下的夹矸上,支架突然下落70cm,由于姿式不当,没有退路,闪不开,被“八字型’’掩护支架天板侧钢梁脚压住右臂,,右胁抵在天板夹矸上,胸部受伤,当即死亡。手中风镐脱落,停止了响动,24号斜坡段采煤工张晓林发现下面压风管没有震动,就说:“张顶云(班长)下面风镐没采了,你去看是什么问题”?张下到22号斜坡上口喊:“李光富你们为什么不采了”。蒋登文听到上面的嘁声,才从22号斜坡爬上来,这时才发现李光富已被压住,牺牲多时。

  二、事故原因:

  1.支架悬空高度及长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没肓采取措施。继续采煤,造成支架突然下沉0.7m,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安全第一思想不牢,再加上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该队长期违章现象,视而不见。

  三、事故教训:

  1.加强教育,严禁违章作业,杜绝支架采煤悬空长度及高度超规程规定作业;

  2 .加强安全、安检人员的责任感,认真负责检查,堵绝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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