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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专业律师靳双权对一件遗产继承案件的解析

添加时间:2018年1月12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jingjilaw.cn/
基本案情:金日珊母亲早年去世,其父金正强一人将他抚养成人,两人共同居住在金正强单位分配的公房中,金正强是房屋的承租人,两人户籍均在承租的该公房中。金日珊大学毕业后,想出国留学,但是考虑到父亲一个人在家不放心,于是跟金正强商量给他找个老伴的事情。一番商讨后,金正强同意了,于是金日珊将想法告诉了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一方面是希望能通过居委会帮助介绍撮合父亲,另一方面也是希望居委会能关注一下自家的老人。一年之后,金正强通过电话告诉金日珊,说自己结识了居委介绍的张华荣,并且打算跟她结婚。金日珊亦表示对此同意。金日珊留学回来后,仍与父亲及继母一同生活在公房内。张华荣,也即金日珊的继母,婚前有套住房,与金正强结婚后,将其转租,并居住在金正强住处。一家人相处比较和睦。金日珊年龄不小了,金正强考虑给他买套房子,于是两人商定首付由金正强用自己的积蓄承担,贷款则由金日珊办理,签订购房合同、房产证均使用金日珊的名字。房子购置后,因结婚的打算尚未提上日程,金日珊将新房子出租出去节省开支,待结婚的时候再装修搬入居住。2014年7月,金正强突然晕倒,最终确诊患上癌症,不久便不治去世。但就金正强的遗产继承问题,金日珊与继母发生了争议,继母要求分割目前居住的两间公房以及金日珊名下的房屋。继母的想法让金日珊不能接受,遂向安居房产律师靳双权求助。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首席律师靳双权律师分析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有三处纠纷要点,一处为金日珊名下的新房子归属,第二处为公房如何处置问题,第三处则是公房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首先,关于金日珊名下新房子产权归属问题,靳双权律师是这么认为的:金日珊购买的新房子应属于金日珊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金正强的遗产。由于房屋购房合同及按揭贷款、房产证均登记在金日珊的名下,从法律意义上讲,这套房屋是金日珊个人所有的财产。虽然购房首付款是金正强用个人积蓄支付的,但这些积蓄系金正强再婚前积攒的,并不属于金正强与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加上金正强明确表示这个钱是给金日珊买房的,应属于金正强对儿子的赠与。故,新房子不属于金正强与张华荣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金正强的遗产,依法应认定为金日珊的个人财产,继母,也即张华荣,无权主张分割。其二,关于公房如何处置的问题,靳双权律师是这么认为的:金正强的单位分给他的两间房屋性质上属于承租的公房。金正强作为承租人,他对两间公房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但公房并不能作为遗产处理,起诉分割公房的,法院原则上也不受理。承租的公房是一笔巨大的财产权利,如果产权单位同意转让,则这类公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但是,如果产权单位不同意,那么无论是房管所管理的 直管公房 ,还是单位管理的 自管公房 ,都是不能进行转让的。在该公房尚不鞥你转化为财产收益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金正强的遗产的。金正强所承租的公房是早年单位的福利分房,一般来说,这类房屋的承租人去世之后,单位并不会收回房屋,而是由承租人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或者将承租人变更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公产房的继承问题出现较多的缓冲处理。现在许多认为公产房可以继承的人认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住房就是 遗产 ,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此种要求虽不合法,却也符合我国现实的社会实际。实践中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来考虑,一般来说可以变更承租人。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同时,金日珊的户口一直在该房屋内,作为共同居住人,其可以主张要求变更承租人为自己,而继母因具有其他公房,且户口不在该公房内,遂无权变更承租人。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首席律师靳双权联系电话:13426037149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东四十条富华大厦D座3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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