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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疏忽致人滑倒受伤 被判赔偿12万

添加时间:2018年1月25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jingjilaw.cn/
天宁法院近日判决的一起案件,给城市改造中负责施工的单位敲响了一记警钟:当他们因“疏忽”伤害行人后,也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连环车祸酿惨剧

  老刘,1950年生,和妻子育有二子,家庭幸福美满。但他的人生,在2008年12月22日戛然而止。

  那天上午6点40分左右,老刘驾驶着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着青洋中路由北向南行驶,因为地面又湿又滑,车子难以控制,行至青洋地道南坡时,车翻了。老刘赶紧下车,帮助车上的两名乘客爬出车外,接着就报了警。

  此时刑某驾驶着一辆客车行驶至该路段。因地面湿滑,再加上刑某超速且采取措施不当,客车失控向左侧滑,撞上了站在路旁等待交警的老刘。尽管医院全力抢救,但老刘还是离开了人世。

  2008年12月31日,常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天宁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在第一起事故中,老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第二起事故中,刑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路面湿滑谁之过?

  老刘的去世让家人很悲痛。他们反复地想:那天,道路如果不是又湿又滑,老刘不会翻车,刑某的车子也不会失控。

  路面何以如此湿滑?2008年12月31日,市政管理处与常州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排水管理处等部门对青洋地道洞身北进行了联合查勘,疑团解开了。原来,有一家施工单位正在进行桩基施工,部分泥浆进入了地道盲管系统,地道洞身北面绿化带内的盲管收集井内有约四五十厘米厚的泥浆,影响了地道盲管系统的正常畅通运行,导致洞身内产生积水,造成混凝土路面发生破损、湿滑结冰。

  2009年2月,老刘的家人将刑某、施工单位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0多万元。

  施工单位要赔偿

  法庭上,施工单位承认在施工中的确破坏了盲管,造成洞内积水、路面破损湿滑;但也反复强调,这与老刘的死亡无必然联系,不必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天宁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该限额的部分由当事人根据责任比例分担。施工单位未尽注意义务,破坏地道盲管系统,邢某驾车进入湿滑路面时,超速且采取措施不当,两者均存在过失。2009年8月,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刑某和施工单位赔偿老刘家人近50万元,其中,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的部分,由邢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施工单位承担30%的赔偿责任。算下来,施工单位须赔偿近12万元。

  疏忽就要负责任

  在城市改造中,因为施工单位疏忽,造成行人受伤的事故时有发生。常州常江律师事务所刘为帅律师提醒市民,按照《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者应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6条也有规定: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道路和道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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