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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08-03】

添加时间:2018年2月1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jingjilaw.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7年8月3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6月11日(87)浙法民他字19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加拿大籍华人姜xx与中国公民陈xx离婚一案有关子女归谁抚养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对该案审理中涉及的外籍华人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见。鉴于姜xx、陈xx之子陈ss(现年十二岁)过去主要由其母姜xx抚养,本人又坚决表示不愿随父陈xx生活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即根据有关政策法律规定,陈ss以仍由其母姜xx抚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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