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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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林**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添加时间:2018年2月3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jingjilaw.cn/
 1、基本案情:2011年4月20日,郑**诉林**于2001年3月占用其原土地(三亚市崖城镇雅亮村承包山地)发包人的约30亩土地种植芒果,大部分土地承包金未交。2010年1月18日,郑**受让该土地。故请求人民法院:1、判决被告林**停止侵权,退还原告郑**约30亩承包土地;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土地使用费7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本律师工作情况:2011年5月14日,本律师接受被告林**的委托代理该案件。接案后,本律师认真分析案件,理顺法律关系,研究案件突破口,充分收集和利用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有力辩驳。其答辩代理意见:1、原告起诉被告强占土地使用权情节根本不能成立,法院应当驳回该起诉;2、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土地使用费75000元无理无据;3、原告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4、原告应当承付被告为其修路架桥费用5000元。2011年5月25日法院开庭,当庭审进入 法庭辩论 时,本律师完全拿出来了其代理意见和观点后,原告郑**及代理人见势不妙,马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和诉讼方向。当然被本律师依法有力地予以驳回。3、审理结果: 2011年5月25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以〔2011〕城民一初字第847号《民事裁定书》裁决:一、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林**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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