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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8年3月17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jingjilaw.cn/
 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规划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10号),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变更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必须提交包括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及监管协议、预订协议(认购书等)样本等内容在内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预售价格变动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具体由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预售方案中申报的预售价格变动幅度等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事先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说明,经备案后在销售现场公示。各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中,应当对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的变动幅度进行限制。对未经备案、预售价格超过预售方案所申报变动幅度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并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报备。

  二、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采取具体措施,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市、县,要加快制定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中应载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三、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代理销售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售楼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清晰公示相关销售信息,公示信息应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格式条款、预订协议(认购书等)样本、每套准售房源抵押、销售进度状况和面积、价格,以及当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站网址、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委托代理销售的,还应当公示受托代理销售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备案证书、代理销售委托书。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具体外观样式由各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情况纳入预售许可的现场核查内容,对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有关信息的,暂缓审批其预售许可。

  四、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巡查。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预售许可批后监管,在核发预售许可证后及时对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巡查,重点核查开发企业是否按预售方案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同时,定期对每个在售商品房项目销售现场进行巡查监督,其中,对销售量大、价格较高的项目,要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及时发现和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好现场巡查记录,记录上应有不少于两名检查人员签名。

  五、规范预售商品住房的预订行为。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严禁以预订、认购、排号登记、发放vip卡等任何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制定推行统一的商品住房预订协议书(认购书)文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同时,要将已签订预订协议书的商品住房销售进度信息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各地房地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以本单位信息网站为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及时公开、公布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拆迁、施工、预售“四项许可”审批相关情况。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牵头会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每月定期在当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或者主要媒体上集中发布上月开发项目“四项许可”审批信息,以及上月末可售房源情况,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七、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各地要强化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队伍建设。各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厅要求,及时部署辖区内县(市)的相关工作,加强对所辖县(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地房地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加强部门协作、沟通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各地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积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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