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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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处理方式是怎样 建筑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添加时间:2020年6月15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jingjilaw.cn/

 杜锋,上海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工程纠纷处理方式是怎样

  建筑工程的完成期限长,所需要的工程队比较多,也就会把各种的工程承包出去给施工队去完成,也就是这样,在工程方与施工方会产生很多的纠纷,对于这些纠纷我们要怎么去解决呢那么,接下来由为大家带有关于工程纠纷处理方式是怎样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



  一、工程纠纷处理方式是怎样


  1、和解


  和解,是指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解决纠纷。事实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绝大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和解解决。建设工程纠纷和解解决有以下特点。


  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


  纠纷的解决依靠当事人的妥协与让步,没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


  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2、调解


  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方法。这里讲的调解是狭义的调解,不包括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在审判庭和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


  建设工程纠纷调解解决有以下特点:


  有第三者介入作为调解人,调解人的身份没有限制,但以双方都信任者为佳


  它能够较经济、较及时地解决纠纷


  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3、仲裁


  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纠纷发生后又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则应及时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建设工程纠纷仲裁解决有以下特点。


  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种意思自治不仅体现在仲裁的受理应当以仲裁协议为前提,还体现在仲裁的整个过程,许多内容都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确定。


  专业性由于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都是由各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熟悉纠纷领域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


  保密性保密和不公开审理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特点,除当事人、代理人,以及需要时的证人和鉴定人外,其他人员不得出席和旁听仲裁开庭审理,仲裁庭和当事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的任何实体及程序问题。


  裁决的终局性仲裁裁决作出后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执行的强制性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中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00多个公约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4、诉讼


  诉讼,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


  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解决有以下特点:


  程序和实体判决严格依法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诉讼的程序和实体判决都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的平等性诉讼当事人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地位平等。原告起诉,被告可以反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诉讼请求。


  二审终审制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如果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上诉至第二审人民法院。建设工程纠纷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


  执行的强制性诉讼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


  1、承包人没有资质,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的规定,认定无效:a、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b、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c、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以至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或者签订合同的承包人是挂靠经营,自己根本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或者业主要严格的对承包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免发生纠纷。


  2、拖欠工程款


  工程款拖欠也是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司法解释为了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规定了发包人对于欠付工程款的。因此在合同的订立时,当事人最好约定违约金,这样可以约束发包人或者分包人的行为。


  在建设工程中发生纠纷的时候,我们要懂得用那些方法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工程纠纷处理方式是怎样的相关知识,从上文可知,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或者业主要严格的对承包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免发生纠纷;。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律师!;







建筑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在实践中,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废气、噪音等会给附近的居民带来很大的不良影响,业务饶了周边的环境。为规范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问题,那么建筑施工环境保护措施都有哪些呢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建筑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错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环境保护方面应采取如下措施:


  1、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应做好检查记录。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必须在工程开工15d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3、施工期间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制定降噪措施。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并公告附近社区居民。


  4、尽量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光污染。夜间室外照明灯应加设灯罩,透光方向集中在施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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