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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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要什么时候行使?追讨工程垫资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吗?

添加时间:2020年6月11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jingjilaw.cn/

杜锋,上海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谁可以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要什么时候行使?

建筑工程发包人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外债过多企业破产等原因,无力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引发连锁反应,承包人、材料供应商等大量债权人抱着追一点是一点的想法,都会到法院起诉发包人要求清偿相应的欠款。这时对建筑工程承包人而言,要追讨被拖欠工程款的,就必须及时运用法律赋予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进行追偿。


承包人可主张优先受偿工程欠款


根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当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所以发包人或其它债权人,不能因抵押和其它债权对抗承包人实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


但承包人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不是想用就用的,是有一定条件的: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逾期未行驶的,优先权消灭。


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直接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3、应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方式来行驶优先权。通常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来受偿。


4、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建设工程必须按期完工,并最终经验收合格,才可以要求付工程款,才能行驶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对承包人的重要性非常大,有时甚至能决定承包人的“生死”。因此,发现发包人无力或无意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应当及时追讨,若协商不成的,尽早委托建筑工程律师协助追偿,积极行使优先权受偿权,尽最大可能追回欠款。



追讨工程垫资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吗?

在建筑工程行业,由于市场竞争等因素,承包人为了获得建筑工程项目,通常都是“带资垫造”的方式与发包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但双方很多时候对“带资垫资”都是没有约定利息的,以致在发包人拖欠工程垫资时,有部分承包人会疑虑能不能在追讨工程垫资的同时,一并追要相应的欠款利息。


追讨工程垫资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利息


1、承包人与发包人对于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利息事宜。


根据的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因此,承包人与发包人对垫资利息约定的,可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利息,但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利息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2、承包人与发包人没有约定垫资利息的,不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利息。


该司法解释已经明文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因此,要是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了垫资利息的,可在追讨工程垫资时,要求发包人支付约定的利息。


但在实践中,当出现发包人拖欠工程垫资的情况时,要不是发包人资金周转困难,要不就是发包人有意拖欠工程垫资,以致双方很难就拖欠垫资及利息事宜达成一致解决方案。所以发现发包人一拖再拖无意偿还拖欠工程垫资及利息的,最好委托专业建筑工程律师协助追偿,依然不能协商处理的,就及时让律师到法院立案起诉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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